人民陪審員制度會改革,我不知道你是不是專職的,如果是,專職的人民陪審員是不符合當初設立人民陪審員的初衷的,早晚要被改革掉,人民陪審員現在正朝著范圍大,數量多的方向發(fā)展。
而且既然是改革,就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現在人民陪審員的經費情況落實的不容樂觀,即使在歐美那些發(fā)達國家,人民陪審員的待遇也不是很高,一般來說人民陪審員都有各自的本職工作,當陪審員只是兼職。所以我建議你還是另找份工作(一)擔任人民陪審員應具備的條件:
1.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年滿二十八周歲;
3.遵紀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擔任人民陪審員,一般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員不能擔任人民陪審員:
1.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監(jiān)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
2.律師、公證員、仲裁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3.其他因職務原因不適宜擔任人民陪審員的人員。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1.受過刑事處罰的;
2.被開除公職的;
3.被吊銷律師、公證員職業(yè)證書的;
4.被納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的;
5.因受懲戒被免除人民陪審員職務的;
6.其他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可能影響司法公信的。
人民陪審員是依據法定程序產生的,依法參加人民法院審判活動,并與法官具有同等權利的人員。通俗的說,就是與法官共同組成合議庭的非法院在編工作人員。
因此,人民陪審員一般是不和法院簽合同的,而且自行提交申請,并由法院遴選。這是一個政府行為。人民陪審員一般沒有工資,但會根據誤工時間給予一定的補償。
019〕5號
為依法保障和規(guī)范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等法律的規(guī)定,結合審判實際,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根據人民陪審員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決定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合議庭審判的,合議庭成員確定后,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
第二條 對于人民陪審員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guī)定之外的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和被告、行政案件原告,在收到通知五日內有權申請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案件。
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提交的申請后,經審查決定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合議庭審判的,合議庭成員確定后,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
第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七日前從人民陪審員名單中隨機抽取確定人民陪審員。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審判需要,從人民陪審員名單中隨機抽取一定數量的候補人民陪審員,并確定遞補順序,一并告知當事人。
因案件類型需要具有相應專業(yè)知識的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的,可以根據具體案情,在符合專業(yè)需求的人民陪審員名單中隨機抽取確定。
第四條 人民陪審員確定后,人民法院應當將參審案件案由、當事人姓名或名稱、開庭地點、開庭時間等事項告知參審人民陪審員及候補人民陪審員。
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將參加審判活動的時間、地點等事項書面通知人民陪審員所在單位。
第五條 人民陪審員不參加下列案件的審理:
(一)依照民事訴訟法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審理的案件;
(二)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案件;
(三)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案件。
第六條 人民陪審員不得參與審理由其以人民調解員身份先行調解的案件。
第七條 當事人依法有權申請人民陪審員回避。人民陪審員的回避,適用審判人員回避的法律規(guī)定。
人民陪審員回避事由經審查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確定遞補人選。
第八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前,將相關權利和義務告知人民陪審員,并為其閱卷提供便利條件。
第九條 七人合議庭開庭前,應當制作事實認定問題清單,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區(qū)分事實認定問題與法律適用問題,對爭議事實問題逐項列舉,供人民陪審員在庭審時參考。事實認定問題和法律適用問題難以區(qū)分的,視為事實認定問題。
第十條 案件審判過程中,人民陪審員依法有權參加案件調查和調解工作。
第十一條 庭審過程中,人民陪審員依法有權向訴訟參加人發(fā)問,審判長應當提示人民陪審員圍繞案件爭議焦點進行發(fā)問。
第十二條 合議庭評議案件時,先由承辦法官介紹案件涉及的相關法律、證據規(guī)則,然后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依次發(fā)表意見,審判長最后發(fā)表意見并總結合議庭意見。
第十三條 七人合議庭評議時,審判長應當歸納和介紹需要通過評議討論決定的案件事實認定問題,并列出案件事實問題清單。
人民陪審員全程參加合議庭評議,對于事實認定問題,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在共同評議的基礎上進行表決。對于法律適用問題,人民陪審員不參加表決,但可以發(fā)表意見,并記錄在卷。
第十四條 人民陪審員應當認真閱讀評議筆錄,確認無誤后簽名。
第十五條 人民陪審員列席審判委員會討論其參加審理的案件時,可以發(fā)表意見。
第十六條 案件審結后,人民法院應將裁判文書副本及時送交參加該案審判的人民陪審員。
第十七條 中級、基層人民法院應當保障人民陪審員均衡參審,結合本院實際情況,一般在不超過30件的范圍內合理確定每名人民陪審員年度參加審判案件的數量上限,報高級人民法院備案,并向社會公告。
第十八條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規(guī)范和保障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不得安排人民陪審員從事與履行法定審判職責無關的工作。
第十九條 本解釋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陪審員的職責包括:審閱所陪審案件的材料;參加案件調查;參加合議庭開庭審理案件或案件的調解;參加案件評議。
人民陪審員是各級人民法院設立人民陪審員工作指導小組,指導人民陪審員的管理工作。人民陪審員管理工作包括人民陪審員人事管理工作和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的日常管理工作。人民陪審員人事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政工部門負責。政工部門設立非常設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人民陪審員的人事管理工作。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管理部門。
人民法院陪審員根本就不是一種正式的工作,而是兼職人員,陪審一個案件領取幾十元錢而已。
而且法院的多數案件皆為簡易程序,也就是獨任審理,只有普通程序才有可能通知陪審員參加,一個法院月很多陪審員,所以,為了保證其能參加一定量的案件陪審,法院會要求業(yè)務庭必須要保證每個陪審員有幾件案件,我們就是要求讓陪審員必須在一年中陪審六件。人民陪審員最好要具備基本的法律知識,尤其是程序法知識和經驗。人民陪審員如果不具備基本的法律知識,在庭審中難免成為應景的道具。
這得看什么情況。該案當事人與民警無親戚,同事,同學,經濟利益關係,與案件本身事實無利害關係,當然可以當人民陪審員。民警本職工作就是公平執(zhí)法,是熟悉法律的人,作為陪審員有利審判工作。另一方面,如果被告人的案件,偵查,審訊,取證是由該民警參與的,或與他有利害關係的,則民警應迥避該案的審判工作不能作為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審判。
另外審判案件,公訴人是檢察院,民警是偵查人員,參加審判似乎有“運動員當裁判“的嫌疑。
個人申請需向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轄區(qū)司法分局提出書面申請。
一、擔任人民陪審員應具備的條件
1、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年滿二十八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3、遵紀守法、品行良好、誠實守信、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擔任人民陪審員,一般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候選人的產生
1、隨機抽選
司法行政機關會同基層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從轄區(qū)內的常住居民名單中隨機抽選,并征求本人意見。
2、個人申請
符合擔任人民陪審員條件的公民直接向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轄區(qū)司法分局提出書面申請。
3、組織推薦
公民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人民團體征得本人同意后進行推薦,推薦表提交至所在鎮(zhèn)(街)司法分局。
通過個人申請和組織推薦產生的人民陪審員,不超過所在基層人民法院人民陪審員名額數的五分之一。
擴展資料:
一、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的情形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和執(zhí)業(yè)律師等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1)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被開除公職的。
二、人民陪審員的產生與任期
(1)符合擔任人民陪審員條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的基層組織向基層人民法院推薦,或者本人提出申請,由基層人民法院會同同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進行審查,并由基層人民法院院長提出人民陪審員人選,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
(2)人民陪審員的名額,由基層人民法院根據審判案件的需要,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
(3)人民陪審員的任期為五年。
人民陪審員是沒有工資的,但是無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期間,由人民法院參照當地職工上年度平均貨幣工資水平,按實際工作日給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