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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務輔助人員是什么?

時間:2024-10-10 02:17 人氣:0 編輯:招聘街

一、警務輔助人員是什么?

警務輔助人員是一種彌補警力不足而創(chuàng)立的新型職業(yè),警輔不同于交警和輔警,是公安局交管局依法聘用人員,可以協助交警執(zhí)法,維護道路交通秩序。警輔人員的制服相對于協警和輔警更符合正式警察的制服,但不同點在于,警輔與協警及輔警一樣,沒有獨立的執(zhí)法權。區(qū)別如下:

1、輔警是指由政府出資,公安機關統(tǒng)一考試,通過后從事警務輔助工作的人員,而警務輔助人員是一種彌補警力不足而創(chuàng)立的新型職業(yè)。

2、輔警都是臨時性的只能在慢車道上,疏導交通。而警輔是交管局聘用人員,可以跟隨交警上路疏導交通。

3、輔警穿保安服裝,與保安公司簽訂合同,而警輔則是和公安局交管局簽訂合同4、警輔是事業(yè)編制,輔警是合同工。擴展資料警輔的職責:協助交警工作,但沒有執(zhí)法權。警輔職責范圍主要是:在交警的指導下,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參與治安卡口堵控,勸阻違法行為;維護交通事故現場秩序,保護事故現場,搶救受傷人員;進行交通安全宣傳以及其他交通安全管理基礎工作;及時報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況和其他重要情況;接受群眾求助等。

二、云南警務輔助人員條例?

云南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保障警務輔助人員依法履職,維護警務輔助人員合法權益,發(fā)揮警務輔助人員在協助人民警察維護社會治安、制止和打擊違法犯罪、開展行政管理和服務人民群眾等方面的積極作用,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qū)域內警務輔助人員的招聘、管理、使用、監(jiān)督和保障等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警務輔助人員,是指根據社會治安形勢發(fā)展和公安工作實際需要,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為公安機關日常運轉和警務活動提供輔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員。警務輔助人員分為文職警務輔助人員(以下簡稱文職輔警)和勤務警務輔助人員

(以下簡稱勤務輔警)。

治安聯防、治安志愿者、護村隊等社會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機關從事保衛(wèi)、保潔、膳食等后勤服務工作的人員,不屬于警務輔助人員。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警務輔助人員隊伍建設納入本地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將工資福利、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服裝裝備、教育培訓、日常管理、表彰獎勵等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警務輔助人員招聘、管理和使用工作。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負責警務輔助人員經費保障工作。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指導警務輔助人員招聘、薪酬核定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指導警務輔助人員養(yǎng)老、失業(yè)、工傷保險核定等工作;縣級以上醫(yī)療保障部門負責指導警務輔助人員醫(yī)療、生育保險核定等工作。

縣級以上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警務輔助人員烈士評定及烈屬撫恤工作。

警務輔助人員的用人額度,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會同本級機構編制、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相關部門研究提出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fā)展情況、社會治安狀況和公安機關承擔的工作任務,按照總量控制、提高質量、傾斜基層、動態(tài)調整、分類使用的原則,科學配置并嚴格控制警務輔助人員規(guī)模。

第七條 警務輔助人員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支持和配合。

警務輔助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行為的后果,由警務輔助人員所在的公安機關承擔。

第八條 對工作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警務輔助人員,參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給予表彰和獎勵,所需經費由財政保障。

第二章 職責和權利義務

第九條 警務輔助人員應當在人民警察的指揮或者帶領下,按照本條例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協助開展工作。

第十條 文職輔警在人民警察的指揮或者帶領下可以協助開展下列工作:

(一)文書助理、檔案管理、接線查詢、窗口服務、證照辦理、信息采集與錄入等行政服務工作;

(二)心理咨詢、醫(yī)療、翻譯、計算機網絡維護、數據分析、軟件研發(fā)、安全監(jiān)測、通信保障、資金分析、會計審計、非涉密財務管理、實驗室分析、檢驗鑒定、現場勘查等技術支持工作;

(三)除武器和警械外的警用裝備和被裝的保管和維護保養(yǎng)等工作;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可以開展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條 勤務輔警在人民警察的帶領下可以協助開展下列工作:

(一)租賃住房治安管理、特種行業(yè)、出入境等相關管理和服務活動;

(二)執(zhí)行交通管制和交通安全檢查,制止和糾正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三)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進行盤查、看管;

(四)行政案件接報案、受案登記、接受證據、案件信息采集、調解、送達文書等工作;

(五)對行為舉止失控的醉酒人員、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采取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

(六)公安機關執(zhí)法辦案場所和監(jiān)管場所的管理勤務;

(七)配合監(jiān)察機關開展留置人員看護工作;

(八)開展戒毒人員日常管理、公開查緝毒品;

(九)對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場所進行檢查,對人員聚集場所進行安全檢查;

(十)維護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

(十一)參與突發(fā)事件處置;

(十二)開展涉案財物管理;

(十三)邊境管理工作;

(十四)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可以開展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條 勤務輔警在人民警察的指揮或者帶領下可以協助開展下列工作:

(一)制止違法犯罪;

(二)接受、處理群眾求助,依法化解矛盾糾紛;

(三)開展治安巡邏、值守、安全巡查;

(四)疏導交通,提示、勸阻、糾正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采集交通違法信息;

(五)開展社會治安、交通安全、禁毒等宣傳教育;

(六)維護案(事)件現場秩序,保護案(事)件現場,救助受傷受困人員;

(七)流動人口信息采集、登記等服務;

(八)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可以開展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條 警務輔助人員不得從事下列工作:

(一)國內安全保衛(wèi)、技術偵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辦理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

(三)出具鑒定報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四)執(zhí)行刑事強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等處理決定;

(六)審核案件;

(七)保管和使用武器、非約束性警械;

(八)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禁止從事的其它工作。

第十四條 警務輔助人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履行職責必要的工作條件;

(二)依法獲得工作報酬,享受法定福利、保險待遇;

(三)參加崗位培訓;

(四)對本單位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依法提出申訴和控告;

(六)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和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 警務輔助人員應當遵紀守法,服從公安機關的管理和人民警察的指揮,忠于職守,文明執(zhí)勤,履行下列義務:

(一)不得散布有損憲法權威、中國共產黨和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憲法、中國共產黨領導和國家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

(二)不得泄露國家秘密、警務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知悉的商業(yè)秘密、公民個人隱私和信息;

(三)不得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

(四)不得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

(五)不得違反有關規(guī)定參與禁止的網絡傳播行為或者網絡活動;

(六)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七)不得從事或者參與與履行職責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八)不得對群眾態(tài)度蠻橫、行為粗暴、故意刁難或者吃拿卡要;

(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和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為勤務輔警配備必要的執(zhí)勤、通信和安全防護裝備。

警務輔助人員持有相關證照的,履行職責期間可以駕駛警用車輛、船艇等交通工具。

遇有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和嚴重危害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勤務輔警可以在人民警察的指揮或者帶領下協助使用約束性警械。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因警務輔助人員依法履職的行為,對警務輔助人員及其近親屬實施滋擾、恐嚇、威脅、侮辱、毆打、誣告、陷害、侵犯隱私等行為。

第三章 招聘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機構編制、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對警務輔助人員總需求量進行科學研究測算和分析,合理核定人員總量和保障總量。

第十九條 警務輔助人員招聘由公安機關會同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統(tǒng)一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警務輔助人員的招聘應當遵循公開平等、競爭擇優(yōu)的原則,統(tǒng)一招聘標準和程序,嚴格選拔聘用。

第二十一條 警務輔助人員招聘主要包括制定計劃、發(fā)布公告、自愿報名、資格審查、筆試、面試、體能測試、體檢、考察、公示等程序,公開接受社會監(jiān)督。

公告應當載明招聘的崗位、名額、報名條件、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其他須知事項。

第二十二條 應聘警務輔助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擁護憲法,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

(三)理想信念堅定,道德品行良好,遵紀守法;

(四)熱愛公安事業(yè),志愿從事警務輔助工作;

(五)年滿18周歲;

(六)身體健康,無色盲、無口吃、無文身;

(七)勤務輔警須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文職輔警須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八)具有正常履行職責所需的身體素質和工作能力;

(九)公安機關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招聘崗位對專業(yè)技能有特殊要求的,應聘人員應當符合相關要求。

特殊警務輔助崗位可適當調整招聘條件和程序,但應當在招聘公告中說明。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為警務輔助人員:

(一)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涉嫌違法犯罪正在接受調查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收容教養(yǎng)、收容教育、專門矯治教育或者有吸毒史的;

(三)曾因違法行為,被吊銷執(zhí)業(yè)資格或者被開除、辭退、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曾從事警務輔助工作,因違反工作紀律被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合同期未滿擅自離職的;

(五)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六)國家和省規(guī)定的不適合從事警務輔助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招聘烈士、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和警務輔助人員的配偶子女、退役軍人、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救援人員、見義勇為人員。

第二十五條 對聘用為警務輔助人員的,應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新聘用的警務輔助人員上崗前,由所在公安機關參照人民警察宣誓規(guī)定組織宣誓。

第四章 管理和監(jiān)督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明確專門機構,負責警務輔助人員的管理和監(jiān)督。

第二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逐級落實教育管理監(jiān)督責任,參照人民警察相關管理規(guī)定,結合警務輔助人員特點,制定配套規(guī)章制度,并實行分類分級管理。

警務輔助人員實行層級化管理,層級之間不具有領導、指揮或者隸屬關系,層級與薪酬待遇掛鉤。

第二十八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警務輔助人員培訓制度,開展思想政治、保密意識、專業(yè)技能等方面的培訓考核,提高警務輔助人員的職業(yè)素養(yǎng)和專業(yè)水平。

第二十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警務輔助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實績、紀律作風等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警務輔助人員確定層級、層級升降、解(續(xù))聘、薪酬調整、獎懲的主要依據。

第三十條 公安機關按照相關規(guī)定為警務輔助人員配發(fā)統(tǒng)一的工作證件、服裝和標識。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制造、販賣、持有、購買和使用警務輔助人員工作證件、服裝和標識。

警務輔助人員履行職責期間,應當按照規(guī)定穿著警務輔助人員服裝,佩戴標識,必要時出示工作證件表明身份;需要著便裝的,應當攜帶工作證件。非履行職責期間,不得穿著警務輔助人員服裝、佩戴標識。

警務輔助人員離職時,公安機關應當收回所配發(fā)的工作證件、服裝、標識和裝備。

第三十一條 警務輔助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權提出回避申請:

(一)是案(事)件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案(事)件有利害關系;

(三)與案(事)件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

前款規(guī)定的回避,由使用警務輔助人員的公安機關相關負責人決定。

第三十二條 警務輔助人員履行職責應當接受社會監(jiān)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警務輔助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檢舉、投訴、控告。受理檢舉、投訴、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查處,并依照有關規(guī)定將查處結果告知檢舉人、投訴人、控告人。

第三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監(jiān)督和責任追究制度,對警務輔助人員履行職責和遵紀守法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發(fā)現有違法違紀行為的,應當依法依規(guī)給予處理。

第三十四條 警務輔助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二)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嚴重違反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

(四)嚴重失職造成重大損害或者不良影響的;

(五)因違法犯罪行為被行政拘留或者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有吸毒、賣淫嫖娼、賭博行為的;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應當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保障

第三十五條 警務輔助人員的薪酬結構、待遇標準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會同同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確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結合本地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和財力狀況,參照上年度全省全口徑城鎮(zhèn)單位就業(yè)人員年平均工資水平,核定同級警務輔助人員待遇保障標準,實行動態(tài)調整。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公安、財政部門核定本級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薪酬總量。警務輔助人員薪酬標準應當與崗位的專業(yè)性、危險性、勞動強度等相適應。

第三十六條 警務輔助人員按照有關規(guī)定享受帶薪年休假、產假、婚喪假等法定假期。

公安機關應當定期組織警務輔助人員參加健康檢查,并建立健康檔案。

第三十七條 公安機關或者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為警務輔助人員辦理養(yǎng)老、醫(yī)療、失業(yè)、生育、工傷等社會保險,繳存住房公積金,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三十八條 警務輔助人員優(yōu)撫工作參照人民警察優(yōu)撫標準執(zhí)行。

警務輔助人員在依法履行職責期間犧牲的,其遺屬參照因公犧牲人民警察遺屬享受撫恤以及其他有關待遇,被評定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揚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落實有關撫恤待遇。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在警務輔助人員招聘、管理、使用中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依法給予處理;警務輔助人員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條 警務輔助人員依法履職,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其所在公安機關依照國家賠償有關規(guī)定予以賠償。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guī)定,非法制造、販賣警務輔助人員工作證件、服裝和標識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沒收,并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非法買賣、持有、使用警務輔助人員工作證件、服裝和標識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沒收,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摘自 云南省公安廳 官網)

三、湖北警務輔助人員條例?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保障警務輔助人員的合法權益,充分發(fā)揮警務輔助人員在社會治安管理中的輔助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相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的聘用、履行職責、保障與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辦法。國家、省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警務輔助人員,是指公安機關根據工作需要,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為公安機關日常運轉和警務活動提供輔助支持,非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員。

  第四條 市、區(qū)(含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fā)區(qū)、武漢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市東湖生態(tài)旅游風景區(qū)、武漢化學工業(yè)區(qū),下同)公安機關負責警務輔助人員的使用和管理。市公安機關負責對區(qū)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的使用和管理進行指導和監(jiān)督。

  市、區(qū)財政部門應當將警務輔助人員的工資福利、社會保障、服裝裝備、教育培訓、撫恤補助及其日常管理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并根據經濟社會發(fā)展情況,逐年提高保障水平。

  市、區(q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警務輔助人員的監(jiān)督管理與保障工作。

  第五條 警務輔助人員的管理,遵循依法管理與規(guī)范使用、監(jiān)督約束與激勵保障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 警務輔助人員履行職責,應當自覺接受公民和社會的監(jiān)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于警務輔助人員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為,可以向公安機關投訴和舉報。

四、警務輔助人員有前途么?

輔警是指由政府出資,公安機關統(tǒng)一通過筆試、面試、政審、體檢招錄并與其建立勞動關系,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揮和監(jiān)督下從事警務輔助工作的人員。

輔警,輔警隊伍是一支由公安機關直接指揮和管理的隊伍,協助民警執(zhí)法、維持公共安全,功能與配備介于現在的保安與正規(guī)警察之間,賦予基本的執(zhí)法權,輔警會配備基本的警械如警棍等,輔警主要來源于本地市民,采用合同制的形式使輔警成為一種新的職業(yè)。警務輔助人員簡稱輔警,警務輔助人員是公安機關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是公安機關破解任務繁重與警力緊張矛盾的現實選擇,在協助民警維護社會治安、打擊違法犯罪、開展行政管理和服務人民群眾方面發(fā)揮了重要作用。

五、上海公安警務輔助人員條例?

輔助人員必須聽從黨的領導,服從民警安排,遵守組織紀律,保守組織秘密。

六、警務輔助人員保密管理規(guī)定?

公安機關為了維持日常工作正常運作,減少或減輕警察的工作壓力和強度,在政策范圍內會招聘若干的合同制輔警,從事日常的后勤保障或協助警察處理日常的事務,公安機關屬于涉及機密單位,輔警在日常工作中可能會接觸到涉密文件,所以在招聘輔警時要從嚴把關,挑選政治覺悟較高,政治面貌青白,在上崗前要經過相關的涉密教育,學習,在日常工作中要嚴格要求,經常進行相關的學習,簽訂必要的保密協議。

七、警務輔助人員工資標準

警務輔助人員工資標準

在維護社會治安和保障公共安全的過程中,警務輔助人員發(fā)揮著重要的作用。他們?yōu)榫焯峁┲С趾蛥f助,確保警察部門的工作順利進行。然而,對于警務輔助人員的工資標準一直是一個備受關注的話題。

警務輔助人員的工資標準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首先,不同地區(qū)的薪資水平存在差異。大城市的工資水平通常較高,而農村地區(qū)的工資水平相對較低。此外,不同崗位的工資也會有所不同。一般來說,技術水平要求較高的職位薪資會相對較高。

警務輔助人員的薪資通常由政府制定并依法調整。政府會根據社會經濟狀況、工作強度、工作環(huán)境等因素來確定工資標準。同時,也會考慮到警務輔助人員對維護社會穩(wěn)定所做出的貢獻以及他們的專業(yè)能力。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警務輔助人員的工資標準應當保證其基本生活需求,同時提供合理的福利待遇。工資標準的制定應當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則,避免對警務輔助人員的不合理壓榨。

除了基本工資,警務輔助人員還可以享受一些附加福利。例如,他們可以享受不同程度的伙食、住房和交通津貼。此外,警務輔助人員還可以享受醫(yī)療保險、退休金以及其他社會保障福利。

警務輔助人員工資標準的調整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一方面,政府需要關注警務輔助人員工作的實際難度和風險程度。另一方面,也需要兼顧社會經濟狀況和財政預算的情況。調整工資標準應當遵循科學、合理、透明的原則,確保警務輔助人員的權益得到合理保障。

警務輔助人員的工資標準也需要與其他同等勞動力的工資進行比較和權衡。政府應當關注警務輔助人員的社會地位和職業(yè)發(fā)展,并采取相應措施保護他們的權益。僅僅提高工資標準是不夠的,還需要提供培訓和晉升機會,讓警務輔助人員有更多的發(fā)展空間。

警務輔助人員的工資標準問題是一個復雜的議題,需要政府、警察部門和社會各界的共同關注和努力。只有建立公正合理的工資制度,才能更好地激勵警務輔助人員,讓他們更好地為社會維穩(wěn)和公共安全做出貢獻。

八、財務警務輔助人員崗位職責

財務警務輔助人員崗位職責

財務警務輔助人員是公安機關中起著重要作用的一員,負責處理各類財務事務,為警務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以下是財務警務輔助人員的崗位職責:

  • 1. 財務核算:負責公安機關經費、資產、財務收支的核算工作,確保數據的準確性和及時性。
  • 2. 預算編制:參與公安機關年度預算的編制工作,根據實際情況擬定預算方案,提出合理建議。
  • 3. 資金管理:負責公安機關資金的收付、調度管理,制定資金管理辦法,做好資金監(jiān)管工作。
  • 4. 財務報表:編制財務報表及財務分析報告,提供財務數據支持公安機關領導決策。
  • 5. 財務審計:配合內部審計部門開展財務審計工作,協助查找問題、整改不足。
  • 6. 資產管理:做好公安機關各項資產的管理登記、盤點、清查和處置工作。
  • 7. 稅務管理:了解稅收政策,做好稅務申報和稅務檢查工作,確保稅收合規(guī)。
  • 8. 薪酬福利:負責公安機關薪酬福利發(fā)放,保證員工合法權益。

財務警務輔助人員需要具備一定的財務專業(yè)知識和相關工作經驗,能夠熟練操作財務軟件和辦公軟件,具有責任心和團隊合作精神。在日常工作中,應嚴格遵守工作紀律,保護敏感信息安全,做到誠實守信,維護公安機關形象。

此外,財務警務輔助人員還需不斷學習新知識,提高綜合能力,適應工作的快速發(fā)展和變化。只有不斷完善自身業(yè)務水平,才能更好地為公安機關的財務工作做出貢獻,確保警務工作的順利進行。

結語

作為財務警務輔助人員,需要對財務工作有深入的了解和熟練的操作能力,同時還需具備嚴謹的工作態(tài)度和團隊協作精神。只有通過不懈的努力和學習,不斷提升自身綜合素質,才能更好地勝任工作,為公安機關的事業(yè)發(fā)展貢獻自己的力量。

九、滎陽招聘警務輔助人員怎么面試

滎陽市公安局面向社會公開招聘警務輔助人員,這是一次難得的機會,許多人都希望能夠通過面試成功加入警務系統(tǒng)。面試是選拔人員的重要環(huán)節(jié),如何在面試中表現出色,成為眾多應聘者關注的焦點。

準備工作

在參加面試之前,應聘者需要做好充分的準備工作。首先要了解招聘崗位的相關要求,包括工作內容、崗位職責、任職資格等方面的要求。對于警務輔助人員這一崗位來說,懂得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識、具備較強的溝通能力和團隊合作精神是必要的素質。

其次,應聘者需要對滎陽市公安局的基本情況有所了解,包括機構設置、工作職能、近期工作重點等方面的信息。這些了解可以幫助應聘者更好地展示自己的知識水平和對警務工作的熱愛。

另外,應聘者還要準備好個人簡歷、相關證件、證明材料等,以便在面試過程中進行提交和展示。個人簡歷應簡明扼要地展示個人的基本情況、教育背景、工作經歷等信息,突出與警務輔助工作相關的經驗和技能。

面試環(huán)節(jié)

面試環(huán)節(jié)是應聘者展現自己的機會,也是招聘單位了解應聘者綜合素質的重要途徑。在面試中,應聘者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 形象儀表:面試時的儀表整潔大方,著裝得體得體,能夠給面試官留下良好的第一印象。
  • 溝通表達:應聘者要清晰流暢地表達自己的觀點和思路,與面試官保持良好的溝通,展現出良好的溝通能力。
  • 舉止禮儀:應聘者在面試中要保持禮貌、自信,注意言行舉止,展現出良好的職業(yè)素養(yǎng)。
  • 知識水平:應聘者要展現出與崗位相關的專業(yè)知識和技能,能夠回答面試官提出的問題,展現出自己的學習能力和適應能力。

在面試過程中,應聘者要根據面試官的提問,結合個人實際經歷和能力進行回答,突出自己的優(yōu)勢和特長,展現出適應崗位工作的能力和意愿。

應對策略

在面試中,應聘者可能會遇到一些棘手的問題或者突發(fā)狀況,這時候需要應聘者靈活應對,展現出自己的應變能力和處理問題的能力。

如果遇到不會回答的問題,應聘者可以坦誠地表示不清楚,但可以根據自己的理解和背景進行邏輯推理并給出合理的回答。這樣可以展現出應聘者的思維能力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另外,應聘者還可以結合個人的實際經歷和成就進行舉例說明,這樣不僅可以讓面試官更好地了解應聘者的能力和個人品質,也可以給面試官留下深刻的印象。

結束語

總的來說,滎陽市公安局招聘警務輔助人員的面試是一個全面考察應聘者綜合素質的過程。面試中,應聘者要展現出自己的知識水平、溝通能力、職業(yè)素養(yǎng)和適應能力,做到真實、自信、坦誠,這樣才能在競爭激烈的招聘中脫穎而出,成功加入警務系統(tǒng)。

十、浙江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保障警務輔助人員合法權益,充分發(fā)揮警務輔助人員在協助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維護社會治安、打擊違法犯罪和服務人民群眾等方面的作用,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的職責、招聘、管理、監(jiān)督和保障適用本規(guī)定。

第三條 本規(guī)定所稱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以下簡稱警務輔助人員),是指根據社會治安形勢發(fā)展和公安工作實際需要,由公安機關依照本規(guī)定公開招聘,為公安機關警務活動和日常運轉提供輔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員。警務輔助人員分為勤務輔警和文職輔警。

治安聯防、平安志愿者、護村隊、護校隊等社會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機關從事膳食、保潔等后勤服務工作的人員,不屬于警務輔助人員。

警務輔助人員應當在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指揮和監(jiān)督下從事警務輔助工作,不得單獨執(zhí)法或者以個人名義執(zhí)法。

第四條 市和區(qū)、縣(市)公安機關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警務輔助人員的招聘、管理和監(jiān)督等工作。

公安機關對警務輔助人員的管理遵循“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上級公安機關指導、監(jiān)督下級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

機構編制、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和保障等相關工作。

第五條 勤務輔警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從事下列公安機關執(zhí)法崗位的相關輔助工作:

(一)協助預防、制止違法犯罪活動;

(二)協助開展治安巡邏、治安檢查,對人員聚集場所進行安全檢查,開展實有人口管理等社區(qū)警務工作;

(三)協助盤查、堵控、監(jiān)控、看管違法犯罪嫌疑人;

(四)協助維護案(事)件現場秩序,保護案(事)件現場,救助受傷人員;

(五)協助疏導道路交通,勸阻、糾正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采集道路交通違法信息;

(六)協助開展公安監(jiān)管場所管理勤務;

(七)其他可以由勤務輔警協助從事的工作。

第六條 文職輔警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從事下列公安機關非執(zhí)法崗位的相關輔助工作:

(一)協助開展文書助理、檔案管理、接線查詢、窗口服務、證件辦理、信息采集與錄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協助開展心理咨詢、醫(yī)療、翻譯、計算機網絡維護、數據分析、軟件研發(fā)、安全監(jiān)測、通信保障、資金分析、非涉密財務管理、實驗室分析等技術支持工作;

(三)協助開展警用裝備保管和維護保養(yǎng)等警務保障工作;

(四)其他可以由文職輔警協助從事的工作。

第七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安排警務輔助人員從事下列工作:

(一)辦理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從事國內安全保衛(wèi)、技術偵察等工作;

(二)執(zhí)行刑事強制措施;

(三)保管武器、警械;

(四)開展案件調查取證,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出具鑒定報告,從事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五)國家規(guī)定禁止警務輔助人員從事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警務輔助人員用人額度應當與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社會治安狀況和警力配備情況相適應,并且按照有關規(guī)定實行動態(tài)調整。

警務輔助人員用人額度由市和區(qū)、縣(市)公安機關組織編制,經同級機構編制、財政等部門審核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九條 市和區(qū)、縣(市)公安機關在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指導下統(tǒng)一組織警務輔助人員招聘工作。警務輔助人員招聘應當遵循公開、平等、競爭、擇優(yōu)的原則,統(tǒng)一招聘標準和程序,嚴格選拔聘用。

招聘警務輔助人員應當發(fā)布公告,按照自愿報名、資格審查、筆試、面試、體能測試、體檢、考察等程序實施,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經招聘錄用為警務輔助人員的,公安機關應當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第十條 警務輔助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遵守法律、法規(guī),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行;

(三)年滿十八周歲;

(四)具有大學??埔陨蠈W歷;

(五)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身體條件、心理素質和工作能力;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應聘警務輔助人員,除具備前款規(guī)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崗位所要求的年齡、專業(yè)資質、專門技能等條件。

具有崗位所需的特殊技能或者專業(yè)特長的人員以及退役軍人、見義勇為先進分子應聘警務輔助人員的,可以適當放寬學歷、年齡等條件,但是相關條件應當在招聘公告中予以明確。

第十一條 市和區(qū)、縣(市)公安機關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招聘下列人員的配偶、子女為警務輔助人員;無配偶、子女的,可以招聘其兄弟姐妹為警務輔助人員:

(一)烈士;

(二)公安英模,犧牲或者因公(工)死亡的人民警察、警務輔助人員;

(三)因公(工)導致一至四級傷殘的人民警察、警務輔助人員。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錄用為警務輔助人員:

(一)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涉嫌犯罪尚未查清的;

(二)曾因吸毒、賣淫嫖娼、賭博等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收容教養(yǎng)的;

(四)因違法違紀被開除、辭退或者解聘的;

(五)國家規(guī)定不適合從事警務輔助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市和區(qū)、縣(市)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國家、省和市有關規(guī)定對警務輔助人員實行層級化管理。

市和區(qū)、縣(市)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警務輔助人員的教育培訓、考核獎懲、崗位責任、層級晉升、保密管理等制度,加強對警務輔助人員的管理和監(jiān)督。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警務輔助人員進行崗前培訓。

公安機關應當定期開展法律、保密等業(yè)務知識培訓和崗位技能培訓,并且組織考試。考試成績按照規(guī)定納入年度考核。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警務輔助人員的政治思想、紀律作風、工作績效、教育培訓等情況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層級晉升、續(xù)訂勞動合同的依據。

市和區(qū)、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國家、省和市有關規(guī)定,在事業(yè)單位公開招聘中,每年安排一定數量崗位招聘優(yōu)秀警務輔助人員。

公安機關面向優(yōu)秀警務輔助人員招錄人民警察的,按照國家、省和市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六條 警務輔助人員應當服從公安機關管理,聽從人民警察指揮,忠于職守,勤勉盡責,文明履職。

警務輔助人員應當履行保密義務,不得將警務工作秘密和工作中獲得的未公開的信息泄露、傳遞給他人。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guī)定為警務輔助人員配發(fā)統(tǒng)一的、區(qū)別于人民警察的工作證件、服裝和標識。

警務輔助人員履行職責期間,應當按照規(guī)定穿著工作服裝,佩戴標識并且攜帶工作證件。因工作需要穿著便裝的,應當攜帶工作證件。非履行職責期間,不得穿著工作服裝、佩戴標識。

根據工作崗位需要,警務輔助人員可以配備必要的執(zhí)勤和安全防護裝備,但是不得配備和使用武器、警械。

警務輔助人員離職時,應當交回配發(fā)的工作證件、服裝、標識和裝備。

第十八條 警務輔助人員履行職責應當接受社會監(jiān)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公安機關、其他有關部門舉報和投訴警務輔助人員履行職責中的違法違紀行為的,受理舉報和投訴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且按照有關規(guī)定將結果告知舉報人、投訴人。

第十九條 警務輔助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存在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職的情形的,應當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提出回避申請。

前款規(guī)定的回避,由警務輔助人員所在的公安機關決定。

第二十條 警務輔助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嚴重違反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規(guī)章制度的;

(四)嚴重失職給公安機關造成重大損害或者不良影響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警務輔助人員薪酬和服裝裝備、教育培訓等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具體標準由市和區(qū)、縣(市)公安機關會同同級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確定。

市和區(qū)、縣(市)公安機關會同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建立符合警務輔助人員特點、體現崗位績效和分級分類管理的薪酬制度。

警務輔助人員的薪酬標準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根據經濟社會發(fā)展情況、財政狀況等實行動態(tài)調整。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為警務輔助人員依法辦理基本養(yǎng)老、基本醫(yī)療、工傷、失業(yè)、生育等社會保險,并且繳存住房公積金。

公安機關應當為警務輔助人員辦理公共交通意外傷害保險;對從事危險程度較高崗位的,還應當為其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公安機關應當定期組織警務輔助人員參加健康檢查,建立警務輔助人員健康檔案。

第二十三條 警務輔助人員履行職責有顯著成績或者特殊貢獻的,應當按照國家、省和市有關規(guī)定給予表彰獎勵。

警務輔助人員因工受傷、致殘、死亡的,依照國家、省和市有關規(guī)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警務輔助人員犧牲被評定為烈士的,其遺屬依照《烈士褒揚條例》有關規(guī)定享受撫恤優(yōu)待。

第二十四條 警務輔助人員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其履行職責行為的法律后果由所在公安機關承擔。

警務輔助人員履行職責時,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妨礙警務輔助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或者對警務輔助人員實施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警務輔助人員違反本規(guī)定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警務輔助人員招聘、管理、監(jiān)督等工作中違反本規(guī)定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六條 本規(guī)定施行前已在公安機關從事警務輔助工作的人員的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guī)定。

第二十七條 本規(guī)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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